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一、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同时对第三者明知或应知该款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2、民法中的保护。
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刑法中的保护。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
这些具体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企业的自我保护
企业的自我保护一般而言,企业自身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的途径。
1、要做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1)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可以采用办公区域划定和计算机系统划定等不同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及是否同时采用几种方式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要对商业秘密上网持谨慎态度,并在现阶段突出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防范和管理,强化保密监督检查,要随时组织对各涉密岗位保密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分解商业秘密。
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4)强化保密教育。
要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对哪些项目保护不够周全,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哪些最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企业参观、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在涉密员工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外,还告知应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
(5)建立泄密应急机制。
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评估泄密对商业秘密的损害状况,决定是否采取措施包括民事或刑事方面的法律措施,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收集证据证明泄密所造成的损害。
在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时,要考虑诉讼对企业业务及客户的影响、胜诉的意义、诉讼中进一步泄密的可能性。
2、要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两种方法:
(1)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2)企业可以在同职工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3、在每当从事商业活动需要披露机密信息时,必须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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