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胡辣汤引发的商标热议:“逍遥镇”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近日,一碗胡辣汤引发的商标争议引起了全民热议。河南焦作50余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反映,他们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因是门牌上使用了“逍遥镇”,而这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需支付3-5万元的侵权费用或缴纳1000元的会费加入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接受协会统一管理。此事一出,随即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通过安徽飞镖网查询发现,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最早申请的“逍遥镇”商标为2003年。
对此,这些商户非常不能理解,本该维护品牌形象的行业协会,一上来就谈钱,这样的做法不免让人感到有“割韭菜”之嫌。收到传票的胡辣汤经营户有的已经更换了招牌;有的则认为,其店铺地址原本都在逍遥镇,大家为了推广家乡的胡辣汤才挂了牌子,所以不构成侵权;还有经营户认为,逍遥镇商标获准注册多年,大家也使用很多年,协会一直未提侵权的事,如果构成侵权就应提前告知。
11月18日,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高先生向记者表示,“逍遥镇”的商标在2003年就他们就注册了,有的“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实际上属于侵权行为,现在维权是希望通过协会的统一化运作,让商家的制作更加标准化,通过协会的统一管理,希望将逍遥镇胡辣汤做大做强。
在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官网上可以看到,入会的会员可以享受到免费为个人会员在协会网站公布(经营地址)、免费或适当有偿为个人会员提供培训就业方便,为团体会员提供技术和管理等咨询等服务。而加入协会需要缴纳的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中,企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不低于200元。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计算,可一年一交,也可一交数年。对欠缴会费一年以上者,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安徽飞镖网 认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在2003年就把“逍遥镇”三个字注册成了商标,其的确有商标专有权,可以禁止他人在后使用。但是如果有商家在2003年该商标注册前就已经使用,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在其原有经营范围内避免处罚。有商家就表示:“我们是一家三十多年的老店了,我从九几年就在开店了,就一直叫‘逍遥镇胡辣汤’这个名字,我比他(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还早得多。”这种情况,是不侵犯商标权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那么,在2003年商标注册之后,商家使用了“逍遥镇”三个字引发的诉讼该如何解决呢?这也要分情况讨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逍遥镇做为一个地址,如果商家只是在企业地址上使用“逍遥镇”字样,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犯商标权。从另一方面来说,法院还要对其是否为主观刻意使用商标来进行判定。如果是主观刻意使用注册商标,导致其品牌受到严重损失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赔付相关侵权费用。如果是非主观刻意使用注册商标,法院可酌情进行判罚,但不宜扩大打击范围。另外,从情感方面来说,应尽量考虑商户的实际情况,再行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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