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家“花花牛”企业涉嫌商标侵权之争引发关注

2021-12-07

近日,河南多地超市老板向媒体反映,因卖了“花花牛”乳酸菌饮料被起诉了!作为河南本土成长起来的企业,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为何要在河南多地发起“商标侵权”的诉讼?

  通过飞镖网查询发现,目前,市面上以“花花牛”字样注册的公司多达数十家。河南市场所能见到的“花花牛”乳酸菌饮料众多,且瓶身、图形字样以及名称极其相近。河南市场上销售的其他地方生产的“花花牛”乳制品饮料是否合规?为何“花花牛”字号企业能够在外省注册成功?“花花牛”商标到底属于谁?律师又如何解读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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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发展壮大后,市面上不仅出现了以“花花牛”为企业字号注册的很多乳制品公司,还出现了大量外观与花花牛公司产品极其相似的饮品。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标识。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名下拥有多个类别的“花花牛”商标。通过飞镖网查询发现,如“花花牛三个字+牛图案”上下组合方式的商标,早在1998年就已申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29类食品。但是,关于“花花牛”的品牌争执屡见不鲜。

  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法务部付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此次共起诉了全国600余家企业字号含有“花花牛”、使用“花花牛”商标的商家和终端销售商,这些公司大多是在省外注册,其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属于代加工,再销售到河南。“通过我们公司前期调查和法院的判决认为,这些公司具有恶意性,因为现在市面上的同类商品太多,造成了混淆,我们也接到很多关于同类商品的投诉,不得已才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该付姓负责人说。

  为何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要起诉终端销售商呢?付姓负责人告诉记者,起诉终端销售商是为了彻底清除市场中仿冒的商品,目的就是让其销售的仿冒商品下架,停止售卖。“目前,很多终端销售商还在持续售卖仿冒商品,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那么对于我们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会产生巨大的损失。”付姓负责人说。

  付姓负责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花花牛”三个字是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商标图案中的重要组成元素。全国多个注册花花牛等类似企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

  “花花牛”的侵权之争

  2020年8月,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向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更名并赔偿损失20万元,判令相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据悉,为清理市场侵权产品、维护花花牛品牌名誉,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对河南省内及周边省份多地市场的20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运营商,百余家超市、餐饮店等终端销售商提起诉讼。截至2021年5月份,经法院向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释明,其中20余个案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撤回销毁市场上的侵权产品,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关损失。

  其实,以“花花牛”字号注册的公司不在少数,包括漯河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枣庄花花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花花牛乳业(山东)有限公司、花花牛(天津)饮品有限公司、安徽花花牛饮品有限公司、花花牛乳业(天津)有限公司等,多达数十家。其主要经营项目均为食品销售、奶制品等,与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经营项目大致相同。

  而关于“花花牛”商标到底属于谁的问题,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与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花花牛”商标侵权问题存在争议。据知情人告知,目前,这起商标侵权争端还没有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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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多地查处、销毁仿冒“花花牛”产品

  其实,河南省各地市场监管局也进行了一系列维护“花花牛”销售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

  公开报道显示,2020年6月16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涉嫌仿冒“花花牛”产品造成市场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在许昌市辖区内开展全面清理排查侵犯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合法权益的查处行动。建安区市场监管局稽查队联合食药稽查队、经检大队等部门在辖区内批发市场,全面清理排查侵权产品,共查处3250件包含“花花牛(山东)乳业有限公司”“花花牛乳业(聊城)有限公司”“花花牛乳业(菏泽)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益生菌饮料,对销售以上侵权产品的6家批发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侵权产品。

  2020年11月16日,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没收的3250件侵权产品予以销毁,在垃圾处理场内采用刺破瓶体、车辆碾压的方式,将侵权产品全部销毁。

  2021年11月下旬,中牟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商户是否存在销售“花花牛”乳酸菌饮料仿冒品的违法行为开展了专项排查,详细讲解了“傍名牌”的仿冒混淆产品与河南花花牛乳业公司“花花牛”乳酸菌商品的辨别和对比,加强对市场混淆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附一份“花花牛”商标裁定书

关于第4735856号“花花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关于第4735856号“花花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792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35856号“花花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1139号决定,于2021年0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蔬菜汁(饮料);2.汽水;3.可乐”商品上不予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并未使用,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未有机会对使用证据予以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委托书;
2、被许可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3、委托加工合同;
4、系列产品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上述复审阶段证据一致。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类似商标,仅凭发票中的文字难以确定系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中的委托加工合同真实性难以确定,无法确定实际履行情况。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郑州天利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1年8月20日转让至郑州市花花牛食品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河南郑牛食品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2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蔬菜汁(饮料);2.汽水;3.可乐”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授权被许可人河南郑牛饮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2中包含多张被申请人开具给河南豫溢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发票,发票显示时间位于指定期间内,显示商标为“花花牛”,显示商品为“汽水;可乐;蔬菜汁”等,证据2至4可对上述使用情况予以佐证。因此,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李雅楠刘琰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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