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

2021-12-13

开了数年的胡辣汤店、肉夹馍店,忽然就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给告了,多个地方小吃近日因“商标侵权”成为热点话题。开口成千上万的赔偿款,也让从事地方特色餐饮的小商小贩一夜之间变成了高危行业。

尽管上述协会已经暂停维权行为,但餐饮商户心里的疑虑却并未完全打消。有网友评论道:“我想知道做兰州拉面、沙县小吃的老板是不是都很危险?”


逍遥镇胡辣汤,是起源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逍遥镇的知名美食。据《大参考》报道,最近,河南省焦作市多家胡辣汤店的老板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方均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原因是“逍遥镇”这三个字已经被协会注册了商标。

店主们找到法院询问,被告知可以选择庭前调解,而调解的主要解决方式就是需要加入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要想继续使用“逍遥镇”的牌子,每年要向协会交1000元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到5万元。

上述维权事件几经舆论发酵,引发极大的关注和讨论。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博表示,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将事件推向新的高潮。


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据新华社,记者1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近日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同时明确了有关组织通过诉讼收取“会员费”等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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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负责人说,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他同时表示,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前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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