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714183号“TIKF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晟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晟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4714183号“TIKF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KF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紧身衣裤;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17122号“F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69342号“F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14183号“TIKF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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