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089720号“GOBO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深圳商斯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飞镖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富创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商斯迈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富创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089720号“GOB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BOT”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清洗地毯用电动机器和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33472号、第27920507“BOBOT”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蒸汽清洁器械”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89720号“GOBO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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