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标无效宣告案例:"薇娅"商标

2022-01-22

  薇娅是出身于安徽的知名网络主播,她的名称也被其他人引用来注册成商标了。薇娅得知后,及时委托商标无效宣告代理机构来处理她的商标案件。

      申请人:黄薇
  被申请人:郭友鹏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对第35165581号“薇娅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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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薇娅”是申请人持续公开使用的艺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为商标国相关公众所知晓,相关公众已将“薇娅”与申请人建立起直接、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薇娅洛”完整包含申请人的艺名“薇娅”,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艺名高度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在主观上难谓巧合,客观上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艺名“薇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通过账号登录淘宝直播间、薇娅官方微博的公证书及个人信息页截图;
  2、(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8324号公证书;
  3、《淘榜单》运营公司天下网商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4、2016年至今报纸关于申请人的报导-首图检索证明;
  5、相关媒体关于申请人的宣传报道;
  6、申请人所获荣誉、参加活动资料等;
  7、申请人当选为全国青联委员的新闻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来源于英文“VIYALO”,未侵犯他人权利,且“VIYA”含义并不仅仅指向申请人艺名。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姓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无关联,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与申请人艺名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未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被申请人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薇娅”为申请人的艺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曾获得淘宝直播2016年度人气主播、2016年度最具商业价值主播、2016年度最受粉丝追捧主播、2017淘宝直播盛典最具粉丝影响力主播、2018年度TOP主播等荣誉称号,且申请人曾被搜狐网、网易新闻、电商在线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参加了“2018脱贫攻坚公益直播盛典”、“1212人民的宝贝总决选之电商精准扶贫行动”、“年味中国•县长来了”等社会活动。同时,申请人还作为火炬手参与2018雅加达亚运会火炬传递活动、受邀参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举办的“新时代•新经济•新动能”高端思想论坛。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艺名“薇娅”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艺名“薇娅”。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申请人艺名“薇娅”作为争议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客观上利用了申请人艺名“薇娅”的较高知名度,可能误导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与其存在某种商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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