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适格性判断
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众所周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同时,所谓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的技术任务;而且,在三步法第三步骤判断时,也是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见,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是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改进的基础或起点。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强调,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但是,在具体审查实践中,尤其是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适格性问题,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适于作为发明改进的起点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案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理念阐述】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视作发明创造的起点。通常来说,这种起点的选择是否合适,并非是机械地比较某项现有技术与本发明技术领域、意欲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或效果在文字表述上一致,而是需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来判断两者在技术上是否存在合理的内在联系,这种合理关联性的判断是一个全面的综合分析过程,不可片面地考虑单一因素。对于现有技术中记载的中间工艺环节,如果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工艺和设备,其本身能解决相对独立的技术问题,具有直接的技术效果,则可视为独立的技术方案来评价,在判断该中间工艺环节与被评价的发明是否存在合理关联性时,应注意将其与现有技术中的完整工艺过程构成的技术方案相区别,客观地分析其本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或效果。如果两者存在合理的关联性,则通常可以作为创造性判断的出发点。
【案例演绎】
该案涉及到在台湾地区的一件专利侵权纠纷案,相关侵权诉讼标的额达3亿7800万元新台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3401号无效决定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336号判决维持了23401号无效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878号判决撤销(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336号判决及第23401号无效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再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878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336号行政判决。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方法,根据其说明书记载,一般印刷电路板上的铜在焊接前,为了利于焊接作业的进行,使用一种含有化学锡的药液来浸泡或者冲刷印刷电路板,以使部分铜被置换成锡。但是,现有技术中采用的铜锡置换方法耗费时间过长,因此,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方法,不需要通过摇动印刷电路板来进行铜锡置换而使铜锡置换过程更加方便,同时使得铜锡置换过程所耗费的时间大幅度缩短。
其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一印刷电路板,它具有数个铜接点;
(b)提供一第一槽体,它装设有数根喷水管,并有一化学锡药液自所述喷水管内流出,而形成一喷水管式水幕,且所述印刷电路板被放置于所述第一槽体中;
(c)装设数根排水管,它们位于所述第一槽体下方,用以排出所述药液;
(d)提供一第二槽体,用以从所述排水管接纳所述药液;以及
(e)提供一第一泵,它用以将所述化学锡药液由所述第二槽体抽送至所述第一槽体,且于所述第一槽体内形成一液位差,而所述数根排水管于排出所述药液同时,在所述第一槽体的两侧形成一侧边液位,且与所述喷水管的一中央液位形成所述液位差,并从所述喷水管流出至所述印刷电路板上,以使所述铜接点得以被置换成一锡接点。
上述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主要是:通过第一槽体内的液位差的维持,而获得一种可加速印刷电路板铜锡置换方法的制程,以达到不需要长时间浸泡及摇动的便利性,并且所运用的第一泵的持续抽送药液来补充以不断地循环,能促成一有效液位差的动态平衡,从而大幅度缩短铜锡置换所需的时间。
本案的诉讼程序中,争议焦点问题之一在于,对比文件1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适格性问题。(2017)京行终878号判决认为:在“三步法”适用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选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适格,则后续“三步法”的适用才有可能趋于正确,否则后续“三步法”的适用就不可能正确。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三步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两个方案都涉及“铜锡置换”,但两个方案的技术目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和应用环境均有明显不同,鉴于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存在根本上的差别,因此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中关于两个技术方案只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错误的。
合议组的主要意见如下:
首先,从技术领域和应用环境来说,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本申请案涉及一种用于制造多层印刷电路板的化学处理溶液的连续、顺序喷洒应用”,尤其是其中第三步化学处理工序,涉及在电路板内层的铜箔表面与施加的化学锡药水之间发生铜锡置换反应,可见,权利要求1及对比文件1同属广义上的印刷电路板制造领域,并非是完全不相关的技术领域。虽然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方法”并记载特征“提供一印刷电路板,它具有数个铜接点”,然而权利要求1中对于术语“印刷电路板”及“铜接点”没有给出具体定义,对于采用该铜锡置换方法后铜接点得以被置换成一锡接点的电路板的用途也没有任何限定。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仅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到在电路板的铜上镀锡有利于焊接作业的进行,但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权利要求书中对于其所述铜锡置换方法中的“印刷电路板”的形状结构没有特别具体的限定,并不能限定权利要求1的方法仅仅适用于对“已制作完毕的印刷电路板”进行铜锡置换。而且,权利要求2和3中对权利要求1所述“铜接点”给出了进一步限定,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5页第5行也载明:“较佳者,所述方法中的铜接点为一铜孔或铜衬垫”。可见,权利要求1的术语“铜接点”涵盖了下位术语“铜孔”或“铜衬垫”,术语“衬垫”可以理解为是片状的具有较大表面积的物体,这与对比文件1的铜箔合理相关。
其次,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来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加快用于印刷电路板制造的铜锡置换反应速率。但是,对于现代工业尤其是制造业来说,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是从业者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自发追求。对于印刷电路板制造中必不可少的铜锡置换工序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从技术文献的明确记载中才能意识到权利要求1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他们天然有动机去改进生产工艺以尽可能地加快铜锡置换反应速率,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在自发地想要提高铜锡置换反应速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从与印刷电路板制造密切相关的各个技术领域筛选和获取与铜锡置换反应相关的任何现有技术、普通知识和常见实验手段;无论涉及多层还是单层印刷电路板,也无论涉及印刷电路板内层还是外层的处理,只要是涉及铜与含亚锡离子的溶液发生铜锡置换反应相关的现有技术都有可以被选为技术改进的起点。尽管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在第二主要单元54内化学锡药液喷洒区域的停留时间较短,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明确记载,经过该区域后的电路板内层的铜表面确已被镀上了一层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铜锡置换反应进行的时间与实际需要的产品的锡层厚度是密切相关的;在一确定的反应工艺条件(即铜锡置换反应速率不变)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越长,锡层厚度就越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知识和能力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反应时间以获得希望的锡层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因为对比文件1中电路板在第二主要单元54内化学锡药液喷洒区域的停留时间短就认为该反应的速率已经快到没有改进空间。
第三,从具体的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来说,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并非是印刷电路板的完整制造过程,而是涉及印刷电路板制造过程中的铜锡置换工序。对比文件1中虽然涉及多层印刷电路板内层的制造并公开了多个不同的工序,但是其第三化学处理工序中于化学锡药液喷洒区域进行铜锡置换的技术方案涉及发生在电路板内层的铜箔表面与施加的化学锡药水之间的铜锡置换反应,与权利要求1中发生在铜接点与化学锡药水间上的铜锡置换反应实质上并无差异。权利要求1的铜锡置换方法的关键在于通过促进化学锡药液的流动来加快电路板上的铜表面与化学锡药液之间发生铜锡置换反应的速率。至于该方法适用的电路板本身的结构(是单层/多层、完成还是未完成)和电路板在经铜锡置换之后的具体用途或进一步处理方式都与权利要求1的铜锡置换方法的适用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是与电路板制造相同或相近的领域中需要使铜与化学锡药液发生铜锡置换反应的场景,都可以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常规技术手段进行适当调整后适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不应简单机械地理解权利要求1的术语“印刷电路板”和“铜接点”并因而将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涉案专利实施例描述的场景或用途。
综上,对比文件1第三步化学处理工序中于化学锡药液喷洒区域进行铜锡置换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合理的关联性,其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最终达成不会构成当然的阻碍,具备抵达终点的前景和希望,因此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8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最终使得第2340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得到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汤锷 范明瑞 张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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