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开展
为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就2022年(第31批)安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研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云平台,于5月10日前,通过数据报送入口在“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完成线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同时线下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市经信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5月30日前,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初审合格企业申请材料的提交,并将联合行文的初审意见和推荐名单,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一份)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要聚焦制造业领域,重点围绕我省十大新兴产业和各地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认真组织指导辖区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确认,同时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按时间节点要求择优推荐上报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17日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政策免费咨询热线:180056083331(微信同号),QQ:861894958
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 获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省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并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3. 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4.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指企业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数量。
5. 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6.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8.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地级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以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
9.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10.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1.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2. 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13.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4.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15.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 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7.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8. 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20. 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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