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标无效申请材料,代理案例“小菜园”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商标无效的制度。
安徽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准备《商标代理委托书》。
(2)《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3)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安徽商标无效流程:材料准备→递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受通(2个月左右)→下发无效宣告裁定(9-12个月左右)
安徽商标无效申请可咨询18005608331,QQ:861894958,专注知识产权十余年,提供全面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服务。
申请人: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涑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对第44795796号“涑水小菜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303324号“小菜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20602031号“汪家小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在先已经登记的商号“小菜园”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小菜园”餐饮店店铺地址列表以及各店铺照片;
2、销售票据;
3、荣誉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在第43类饭店、养老院等十项服务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异议不予受理程序后于2021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商标局认为,1、争议商标的文字“涑水小菜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小菜園”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汪家小菜园”文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引证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两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服务以外的其余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饭店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养老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与商号在市场行为中的作用不同,以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在后商标与在先商号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涑水小菜园”与申请人主张的“小菜园”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在先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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