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业侵犯“百岁山”商标权,被判赔偿15万
近日,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口沅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景田”、“百岁山”商标侵权纠纷案完成审理终结,被告安徽口沅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五万元。
[涉案商标]
涉案商标一:景田
申请号:633953
商品类别:蒸馏水、无酒精饮料、果汁、汽水、矿泉水、碳酸饮料
涉案商标二:百岁山
申请号:3407468
商品类别: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矿泉水、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蒸馏水(饮料)、豆类饮料、餐用矿泉水、制矿泉水配料
[案情摘要]
景田公司于1992年在深圳成立,是一家专注于生产经营饮用水的企业,拥有第633953号“景田”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一)和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二)并在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持续使用至今,经过原告长期使用推广和成功的商业运营,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已经构成驰名商标。2017年12月27日被告乔传坤申请注册第28358339号“百岁山景醉”商标,2018年9月18日日该商标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2018年2月27日被告乔传坤登记设立一人公司即被告口沅公司,并对外生产销售“百岁山景醉”酒,被告物通时空公司为被告口沅公司宣传推广销售“百岁山景醉”酒提供网络平台。被告乔传坤、口沅公司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景田、百岁山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白酒等商品上恶意注册商标并使用,所生产销售的“百岁山景醉”酒与原告“景田”、“百岁山”矿泉水在销售场所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关联,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不正当利用原告景田和百岁山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原告利益受损。
北京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之日为2018年12月19,并主张侵权行为持续至本案庭审之日,即2021年8月27日,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跨越新旧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一、原告的“百岁山”矿泉水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依法应予跨类扩大保护。二、被告口沅公司、乔传坤在物通时空公司运营的“中华名酒招商网”上展示带有“百岁山景醉”标识的白酒产品及包装图片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复制、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二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本案中,被告口沅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乔传坤为该公司唯一股东。结合本案证据能够证明,乔传坤在微信朋友圈与口沅公司在“中华名酒招商网”推广的被诉侵权产品系同一产品,在被告乔传坤未提供证据证明口沅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情况下,本院认为,乔传坤与口沅公司就其上述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被告安徽口沅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五万元。
安徽飞镖网点评:近些年类似的侵权事件频发,打擦边球虽然一时间可以带来一定的知名度或是达到博取眼球的效果,但是长远来看,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的隐患,要想提高自己品牌价值,将品牌做大做强,企业还得秉承创新、诚信以及契约精神,走自己的路,做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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