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台头”商标驳回复审启示:换个偏旁部首,依然构成近似

2022-05-25

  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省文标榜美容美发学校

  委托代理人:华知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0576135号“龙台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4135号“龍抬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186042号“龙台头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23586号“龙抬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1)第26617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理发店、美容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8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龙台头”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龍抬头”、引证商标二汉字“龙台头大”、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龙抬头”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疗养院、动物养殖、植物养护、园艺、园林景观设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医疗护理、疗养院、动物养殖、植物养护、园艺、园林景观设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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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护理、疗养院、动物养殖、植物养护、园艺、园林景观设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读音相同、字形相同,只是偏旁部首不同的字构成的商标,除非含义有明显区别,否则就是构成近似。

     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商标注册被异议相关问题,或者想异议他人的商标,可联系安徽飞镖网咨询具体事宜,电话18005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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