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小小诵读人”商标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北京诵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水云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4日对第36964299号“小小诵读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
1、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为你诵读”“诵读者”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413974号“为你诵读”商标(第4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87846号“诵读者”商标(第4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前案中多件行政裁定已经持支持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做同样的考虑,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3、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已多次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商标,主观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
1、“为你诵读”苹果系统、安卓系统著作权登记证书;
2、“为你诵读”系列商标的行业排名、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
3、在先案例决定书、裁定书等;
4、互联网检索截屏等。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水云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等服务上。2021年7月9日经商标局核准,被申请人名义变更为深圳市两行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学校(教育)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商标局认为:
争议商标仅由文字“小小诵读人”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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