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标驳回复审分析: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商标,复审失败
2022-08-01
申请人:埃德文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8012662号“研侬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在线汉语字典对申请商标单个汉字的解释;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浓密”,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查询,申请商标的指定产品是洗发水等产品,包含“浓密”的含义,容易使人对商标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故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驳回了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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