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英文字母有一个不同,复审成功
2022-08-08
申请人:深圳市优尼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9616133号“迈德龙 MD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1364号“M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90552号“M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87206号“ME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112037号“m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100273号“me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列表;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该案例中,驳回复审引证了5个商标,核心都是“meland"字母,申请商标为”mdland“,与引证商标有一字之差。最终,经过复审,申请商标得以复审成功,进入初步审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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