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被驳回,引证商标有好几个,做驳回复审能成功吗?

2024-03-08

在商标业务实践中,商标注册被驳回时,如果是因为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则会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写明与哪些在先商标有近似。如果驳回引证的商标很多,则意味着申请的商标与多个在先商标都有近似,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就不建议客户做驳回复审了。除非该商标对客户来说非常重要,且客户资金实力雄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申请人:贵阳福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71067023号“龙泉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0058号“龙泉名品”商标、第1201209号“老龙泉”商标、第1725652号“金龙泉”商标、第108995号“龙泉”商标、第250832号“龙泉府”商标、第18376924号“金龙泉”商标、第70579768号“龙泉春酿”商标、第66136077号“龙泉春”商标、第68575990号“龙泉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直译为龙泉驿区特有的糊状食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香型、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产品照片、广告宣传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七、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商标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八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龙泉”,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香型、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引证商标七、九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该商标驳回复审实践中,如果是我们的客户,那我们可能就直接建议客户不要做驳回复审了,近似度高,引证的商标数量多,驳回复审成功率不到10%

若想进一步了解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可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师联系,电话/微信18005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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