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的体系认证去投标、宣传,可以吗?

2024-10-10

借用他人的认证证书,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代理经销商借用厂家的体系认证证书去投标、对外宣传,这种情况一般是允许的。比如我是格力空调的经销商,我用格力空调去投一个标,可以向招标方出示格力公司的体系认证证书,以证明空调的生产厂家通过了体系认证,这种情况一般是没问题的。

借用证书还有一种违规的情况,就是假冒、假借。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甲公司没有体系认证证书,甲的同行乙公司有,甲就把乙公司的证书拿来把公司名称P成自己公司的,直接拿去投标、宣传。这种行为是肯定违规的,轻则罚款,重则直接拉进招标黑名单中。

我们来看一个行政处罚案例:

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624日,本局收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伪造认证体系证书相关问题的违法行为,经查,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在台州湾新区浙江省节水型单位创建技术服务招标项目中提供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明的获证单位是当事人。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核实,该三张证书对应的获证单位是兰溪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479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5月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台州湾新区浙江省节水型单位创建技术服务(2024),当事人参加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负责人为孙某某。当事人于202464日上午提交该项目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的8.7投标人资质第135-137页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述三个证书显示获证单位为当事人,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核实,该三张证书对应的获证单位是兰溪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获证单位为当事人的三张证书的原件。当事人自述上述三个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通过微信方式委托第三方个人提供的,现已互相删除微信号,无法与此人取得联系。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619日获得了科汇认证(江苏)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此之前当事人未申请获得过相关的认证证书。当事人在未获得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他单位认证证书参加项目投标,属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未获得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他单位认证证书参加项目投标,属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当事人64号提交投标文件(内包含虚假证书),619号通过审核,获得真实的体系证书。猜测当事人应该是看到招标文件后才开始准备体系认证,无奈时间来不及,只好先做一份假证应付,同时着手体系认证工作。最终,罚款也交了,体系认证的钱也交了,得不偿失。这也提醒我们,体系认证证书一定要提前准备,等招标文件挂网了再准备,可能就来不及了。并且更加可惜的是,经过查询招标公告,当事人是该项目的中标人,可是因为虚假证书的问题,已经被取消中标资格,由原来的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上了。

若想进一步了解体系认证,可与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8005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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