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

2021-12-28

   

  申请人:孙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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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09234号“自然之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7873号“自然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46310860号“自然天花 TABIY QIQ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玲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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