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奶牛乐园”不予注册

2021-12-30

异议人:安徽去哪儿商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瑞兆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安徽去哪儿商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瑞兆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525673号“奶牛乐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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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奶牛乐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学;教育;幼儿园;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其与周末旅行网的关联证明,周末旅行网与被异议人的合作协议书,新闻发布会背景和宣传材料,搜狐网、合肥晚报及江淮晨报的新闻报道,门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在先使用“合肥奶牛乐园”标识,被异议人曾与周末旅行网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场地提供方理应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未经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异议人以自身名义将“奶牛乐园”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相关的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525673号“奶牛乐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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