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美家”与“为你为家”构成近似,不予注册

2021-12-30

  申请人:广州为你美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92941号“为你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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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11971号“为你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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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名片、合同、产品订货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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