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71664号“中国老龄产业协会 老 CSI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0104号“CSIA CORPORATE SECRETARI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30322号“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CSIA 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