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标异议代理公司介绍案例:中信异议“中信科为”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智源视讯(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智源视讯(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092359A号“中信科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信科为”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产品展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1822号“中信及图”、第7792814号“中信”、第15580365号“中信商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直接邮件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中信”,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847836号“中信”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商标异议咨询热线:18005608331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92359A号“中信科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安徽飞镖网提醒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的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后,在公告期三个月内,异议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商标提出相对理由异议申请(例如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等),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提出绝对理由异议申请(例如商标涉及国旗、国徽等)。并且,商标异议理由也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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