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例:“伊利”商标居然被成功撤销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陆志焘
申请人因第7616406号“伊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218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在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皮带(马具)商品上予以撤销。对此,申请人(即原撤三被申请人)提出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奶、乳制品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大事记及相关使用证据;
2、2011-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剪页;
3、相关排名情况;
4、媒体报道;
5、广告合同、发票、投放定位单及投放效果资料;
6、在先裁定、司法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皮带(马具)商品上。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维持争议商标在皮带(马具)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皮带(马具)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马具)商品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商标局裁定复审商标在皮带(马具)商品上予以撤销。
2、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基本相同,商标局将根据撤销复审程序中的证据进行审查。
商标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大事记及相关使用证据、2011-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剪页、2011-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剪页、相关排名情况、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投放定位单及投放效果资料、在先裁定、司法判决等证据,上述证据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信息,但未能体现皮带(马具)商品。综上,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内在皮带(马具)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皮带(马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该案例中,伊利在“皮带(马具)”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商标局不认可其有关企业荣誉对该商标产品的影响力。当然,伊利也不是就此就放弃了,后面伊利还可以重新注册,如果有他人注册“伊利”商标,伊利集团也可以引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驰名商标的法条,申请将他人注册的伊利商标宣告无效。
企业如果遇到商标撤销、商标无效宣告等情况,可随时与我们沟通,电话18005608331。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