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界首市飞天龙粮机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3452680号“飞天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飞天龙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7843号图形商标、第1262005号“圣龙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飞镖网点评:此案中,如果单纯地看图形的话,三个图形中的龙是近似的,中国古代龙基本都是这个形态。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下方的汉字部分。在普通大众眼中,该商标是汉字“飞天龙”,而不是一条龙。所以最终能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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