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日常用语不得注册为商标

2022-04-13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该条规定,日常用语因缺乏显著性,不得注册为商标。在《商标申请审查指南》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祝福语、日常用语不得注册为商标。所以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日常用语,比如罗永浩注册“交个朋友”,李佳琪注册“my god 买它买它”等均注册失败。

我们具体来看一则案例: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4803999号“宝贝多喝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固定搭配,亦不属于指定产品领域内的行业术语,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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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日常用语,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驳回复审失败后也不是就没有机会了,如上述发布所述,可以再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或者根据商标法第11条“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待标志经使用具备显著性后再来提交。

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相关问题,可联系18005608331咨询具体事宜。

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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