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先商标乙丙,想申请商标甲乙丙,能成功吗?
有在先商标乙丙,想申请商标甲乙丙,能成功吗?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在已注册商标前面加一个形容词,比如有在先商标“飞镖”,想注册“新飞镖”、“大飞镖”,那是很难注册下来的。
如果前面加的是普通名词,那注册成功的机会还是比较大的,比如想注册“瓶飞镖、合飞镖、环飞镖”等等,风险都比较小。
如果前面加的一个形容词,那就不好说了,可能注册时就会被驳回,可能会注册成功,也可能注册成功后被宣告无效,比如想注册“诚飞镖、静飞镖、白飞镖”等,注册成功率、复审成功率都不太好说,要看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综合情况。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诚豪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对第36084546号“诚豪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11095号“嘉豪KAHHOW”商标、第3726025号“嘉豪KAHHOW”商标、第6913185号“嘉豪”商标、第6913184号“嘉豪及图”商标、第9311934号“嘉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2、所获荣誉、证书;3、在先案件裁定;4、商标注册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陈皮梅、猪肉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诚豪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显著识别文字“嘉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企业如果遇到注册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可以联系安徽商标代理公司 18005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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