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申请撤销了怎么办?还可以通过撤销复审来恢复商标

2022-04-15

商标撤销,一般指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当商标被撤销后,如果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复审,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常见的材料是申请书、使用证据。如果申请得当、证据有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就会推翻原来的撤销决定,重新做出撤销或保留的决定。

 案例: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神农架康俊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屈标

  

  申请人因第10717147号“神农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21]W025441号决定,于2021060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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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指定的20171026日至20201025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可以体现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花边饰品、人造花等产品的订购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销货清单、定额发票;

  2、印刷品制作合同、广告发票;

  3、申请人与某有机茶销售店签订的产品代理授权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产品及销售图片。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24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721日在第26类“花边;花边饰品;绣花饰品;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鸵鸟羽毛(服装附属品);鸟羽毛(服装配件);发夹;衣扣;人造花;仿真花”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02010月,原撤销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20171026日至2020102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申请人证据看,部分材料的形成时间不在商标局指定期限,如证据1中的部分发票;部分材料显示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无关,如证据4中关于竹木工艺品、珠宝、玉雕等商品的图片。故对前述材料,商标局均不予采信。

  而申请人证据1中亦有产品订购合同以及部分发票显示,申请人分别向其客户销售了关于神农架花边饰品、人造花、绣花饰品等商品,加之证据23及证据4中的部分图片予以佐证,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已在前述商品上进行销售。又鉴于复审商标核定的花边等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类似,故在案证据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花边等商品上的使用材料。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曾使用在“鸵鸟羽毛(服装附属品);鸟羽毛(服装配件);发夹;衣扣”商品上,故对复审商标在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鉴于此,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商标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核定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最终商标局决定:复审商标在“花边;花边饰品;绣花饰品;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人造花;仿真花”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商标撤销相关问题,可联系18005608331咨询具体事宜。

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服务部”,了解更多商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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