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武易”商标被驳回
申请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5041987号“武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6585号商标、第1273127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正在撤销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商标局认为,鉴于汉语中亦存在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被认读为“易武”,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易武”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分析:该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中,申请人请求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判定“武易”与“易武”商标不构成近似。从正常公民认知的角度分析,这两个词确实不一样,顺序不同。但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两个汉字组成的词语,仅两个字的先后顺序不同,且调换顺序后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含义,则基本上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做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很低。除非有大量的、广泛的、持久的使用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会因为具备一定知名度、具备了显著性,而判定驳回复审成功。
企业若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可以跟我们工作人员联系,告知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内容,再做进一步分析,出具评估建议,咨询电话 18005608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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