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伯拉德”商标驳回复审部分成功

2022-07-04

  申请人:苏州赛诺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1251223号“伯拉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6096号“柏拉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在木地板、非金属地板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为 “瓷砖;非金属地板砖;大理石;石膏板;耐火砖、瓦;建筑玻璃;砖粘合料;非金属建筑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板、瓷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及后两汉字相同,首字字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膏板、瓷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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