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例:部分复审成功
申请人:石家庄孚络斯饲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7063750号“孚络斯 FLOR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62169号“Floren”商标、第10870698号“飛渡FEIDU及图”商标、第50913058号“福益友及图”商标、第6512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干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孚络斯 FLORES及图”,其显著英文“FLORES”与引证商标一仅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企业如果注册商标时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可随时与我沟通,我们是专业的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机构,电话18005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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