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清心”商标部分复审成功
2022-07-15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正常情况。面对驳回时,我们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的方式来争取商标权。
申请人: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47493818号“清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784号“清心及图”商标、第9498144号“清心茶园”商标、第44551135号“清心鸡及图”商标、第5532530号“清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 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商标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烹饪用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莲子、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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