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壹飞”与“ONE FLY”商标是否近似

2022-07-16

申请人:壹飞电子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58746774“壹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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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02730“ONE FLY”商标、第18282627号图形商标、第48580868“旨水ZHISHUI及图”商标、第1461864“杭华HA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已经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容器(电信设备用);电信装置用电容器;单片陶瓷电容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电容器;牛角连接器(电);电缆连接器;电连接器;电源连接器;电子电路连接器;圆插头连接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ONE”可译为“一”、“FLY”可译为“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连接线;汽车电线束;微芯片(计算机硬件);多处理器芯片;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音频连接线;汽车电线束;微芯片(计算机硬件);多处理器芯片;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容器(电信设备用);电信装置用电容器;单片陶瓷电容器;储能用超级电容器;电容器;牛角连接器(电);电缆连接器;电连接器;电源连接器;电子电路连接器;圆插头连接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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