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商标驳回复审的方法之申请撤销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可以进行驳回复审。针对不同的驳回理由,有不同的复审方法。
如果是因为绝对理由驳回的,比如认定申请的商标不具备显著性、与行政机关的标志近似,这种情况下复审的成功率比较低。如果使用时间长、使用证据多,可以从这两个角度进行复审。
如果是因为与引证商标近似而驳回,可以有其他操作配合进行。常见的操作有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无效宣告申请、待其自动过期,或者直接购买。
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一、
申请人:黄亚兰;王永亮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67617609号“硕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976588号“硕勋SHUOXU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二、
申请人:秦先高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69658019号“万宏铝业 WAN 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53146号商标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
申请人:百年复字号餐饮(包头)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67326964号“複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39912号“复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除“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一在“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上已经获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17118号“复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除“粉条;醋;酱油;调味品;辣椒酱”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粉条;醋;酱油;调味品;辣椒酱”商品上已经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粉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上述三个案例中,第一个是对引证商标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第二个是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第三个是引证商标也被驳回或部分驳回。上述情况都可以导致引证商标失效,从而使得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不存在,最终驳回复审成功。
若想进一步了解商标驳回复审,可与商标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微信18005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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