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同一类别,能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吗?
商标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他人申请的商标与自己申请的很相似,但是不在同一个类别中,能对其提出异议吗?
能不能提出异议,跟异议能不能成功,是两回事。对任何初审公示阶段的商标,我们都有权力对其提出异议,但有些很成功。一般来说,如果二者不是同一类别,即使很相似,哪怕完全一样,对其的异议申请就很难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当然,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异议时引证的商标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跨类别保护的,即使不在同一个类别中,与驰名商标近似而被驰名商标持有人提出异议,也有机会成功。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异议人:刘恒
被异议人:李洪江
异议人刘恒对被异议人李洪江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5780924号“李签道”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李签道”,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595446号“李签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餐馆;自助餐馆;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80924号“李签道”商标准予注册。
该案例中,异议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在43类餐馆服务,被异议商标在35类广告服务,二者不相关,因此很难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如果二者虽不在一个大类,但是产品相似,比如引证商标注册的是啤酒,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是白酒,二者虽然不在一个大类中,但如果近似程度很高,也是有可能得到商标局支持的。
若想进一步了解商标异议问题,可与商标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微信180056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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