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字的商标,中间的字不同,构成近似吗,能注册成功吗?
三个字的商标,中间的字不同,构成近似吗,能注册成功吗?
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并不是简单的1+1必然等于2的模式。一方面,商标注册审查,有很大的主观性。同样的三个字的商标,比如有在先注册的“甲乙丙,在后申请人想注册”甲丁丙“,有些商标审查员认为不近似、通过初步审查,而有些审查员会认为构成近似、不予通过。另一方面,三个字中间的字的显著性,也关系到近似程度,进而影响注册成功率。
因此,三个字的商标,中间的字不同,不能简单地说能不能注册成功,要具体看商标的情况。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洁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洁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675953号“懂羊帝DONGYANGDI”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羊帝DONGYANGDI”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数器;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97482号“懂车帝”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烫发用灯;电暖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商标局对其“懂车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7675953号“懂羊帝DONGYANGDI”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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