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能办理体系认证吗?

2024-05-20

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会影响体系认证的开展吗?

这种情况,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经营许可证的,常见的比如食品企业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这种的实际经营地址就要跟注册地址、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保持一致,否则审核的风险很高。

另一种是不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普通企业,这种注册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只要两个地址相距不是很远,别跨市、跨区,一般都能审核。审核过程中也会要求说明两个地址不一致的原因。但是,严格来说,即使是普通企业,即使两个地址相距不远,只要注册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都是属于违规的,只是违规程度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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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则跟注册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相关的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当事人: 北京某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对三维公司开展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审核时间为2023年7月6日至8日,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78号傲城融富中心,审核组完成了审核工作,出具了《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给出了推荐注册的意见。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同意认证注册的认证决定,向三维公司颁发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整个认证活动中,三维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78号傲城融富中心不是注册地址,也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且规划用途均为住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评审及审核方案策划阶段即提出“注册与办公地不同址,请审核组关注查验注册及办公地址真实性。审核组在两次审核记录中分别有“已转告企业应尽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本审核组提请企业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的要求,尽早办理相关手续”的表述。但《不符合报告》中并未体现此问题,也未验证三维公司是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另外,审核组对于三维公司实际经营场所规划用途为住宅的问题也未有效识别。当事人在认证决定评定过程中也未对上述问题有效识别,作出了同意认证注册的认证决定,向三维公司颁发了认证证书。上述过程不符合下述规定: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5.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严重不符合,应要求申请组织在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按4.6.5条处理,或者按照4.3.3.5条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4.6.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4.6.3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4.4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4.4.1.1(3)的规定:确认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7.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包括严重和轻微),认证机构应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机构对严重不符合所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其时限应不超过审核结束后的6个月,再认证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4.7.2初次认证如果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应按未通过认证处理,或者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4.7.3对于组织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对不符合项所采取措施的情况,认证机构应不给予该组织推荐认证、保证认证、或推荐再认证;4.9.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4.9.5若受审核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评定该受审核方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以适宜的方式告知受审核方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4.4.1.1(3)的规定:确认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12.82元

处罚公示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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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询国家认监委官网,我们看到该公司的三体系认证证书目前均处于“撤销”状态。这一案例再次告诫我们:体系认证,一定不能图省事,一定要选择正规公司、按正规流程来审核,否则就是给自己埋隐患。

若想进一步了解体系认证方面的问题,可与认证工作人员联系。

电话/微信18005608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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